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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再出台八项措施为困难企业参保减负17亿元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网络转载   发表于:2009-1-19 15:29:14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提出的“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谋划早、应对快,采取一系列服务企业发展的有力措施,全力以赴渡好稳定就业关,在去年11月出台稳定就业局势的“十项措施”的基础上,1月8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又出台了八项具体政策,使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落到实处,减轻企业参保负担17个亿,帮助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减小危机影响。

    减轻企业负担的八项措施,主要包括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两个方面。对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实现不裁员、少裁员的,从失业保险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补贴;2009年,在保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综合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八项措施的具体内容:

    一是给予岗位补贴。按企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安置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3至6个月的岗位补贴,补贴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以内。

    二是给予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人均300元。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续签人数和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至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给予求职补贴。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至3个月的求职补贴。

    五是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对困难企业暂时下调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9%部分降至8%。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含个人窗口缴费),缴费费率由6.3%降至5.3%;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4%,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由1%降至0.8%,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6%。继续实行浮动费率;失业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2%降至1%。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

    六是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暂缓缴纳企业应缴部分,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经核准的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连续计算。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七是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9年,城镇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为1260元;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为1360元;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仍为1895元。2009年困难企业不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按上月职工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八是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对天津市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可按2%的费率,先行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同时,为帮扶企业渡过难关,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劳动保障部门将实施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服务政策。重点是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健全劳动关系调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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